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稿酬收入减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
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稿酬收入减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
| 【发布部门】 国家税务总局 | 【发布文号】 国税发[1990]69号 |
|---|---|
| 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 | 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 |
| 【发布日期】 1990-06-26 | 【实施日期】 1990-07-01 |
| 【法律话题】 文体教育 ; 税务 | 【产业领域】 教体文 |
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稿酬收入减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
(1990年6月26日 国税发<1990>69号)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税务局,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,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:
关于对投稿、翻译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,经报请国务院批准,决定作如下减征照顾:
每部书的稿酬收入不超过20000元的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,减征30%;每部书稿酬收入超过20000元的,仍按现行规定征税。
本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。